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4 03:05) 点击:306 |
家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刘某和杨某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刘某和杨某婚后双方居住在刘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11年,刘某和杨某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刘某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90平米的房子。2014年6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杨某要求分割2套安置房,而刘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杨某无权分割。杨某是否有权分割呢? 律师说法: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无权分割这2套房产。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和刘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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