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10-10 01:54) 点击:121 |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网友咨询: 行政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可以。根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二)受害人死亡;(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律师补充: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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