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到期,过渡期物业服务如何保障?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02:02) 点击:168 |
小区物业一般都是有约定服务时间的,所以小区业委会可以到期后更换物业公司,那么小区物业到期,还没有签约新的物业公司,过渡期怎么办? 网友咨询: 小区物业到期,过渡期物业服务如何保障?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律师解析: 物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有2种,第一个是和开发单位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通常此类合同没有有效期,一般都是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为合同终止期。 第二个是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常规物业管理合同。从《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并不是无期限可以随意终止的。毕竟物业管理也有一个前期投入过程。实际操作中,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合同大多为3年一签。 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 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 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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